上海中医药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发布时间:2023-02-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校舍使用管理条例(修订)》﹝上中医校政(20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室是指6、7、8、9、10、11号楼除计算机房、外语语音教室和实验、实训室以外的所有教室。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教室的管理服务工作,后勤保障处公共管理服务科教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教室管理)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学校教学计划内各类教学活动所用教室,由教学处、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教室管理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教室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教室的使用和调配、设施设备的维护报修、教学用具的配备、安全卫生等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下达到教室管理的教室使用安排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得教务处、研究生院的同意,由教室管理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以及团委下属的各类协会、社团因举办活动(不包括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需使用教室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后勤服务大厅平台上网上申请(申请人为已由各学院、部门负责人认可同意的本校老师。学生无资格申请,由老师代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举办的,或本校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学校教学计划外的营利性办班、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的,须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联系教室管理,教室管理酌情安排。如需收费的,还需向教室管理提交缴费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以及团委下属的各类协会、社团因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需使用教室的,需严格按照《中共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试行)》(上中医委字〔2012〕27号)的规定执行。报告会、讲座、研讨会及论坛由二级单位或部门举办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由学生组织举办的,需提交校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按报告人国(境)别报校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以上各项审批同意后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有校外人士参加的同时报校保卫处备案)。教室管理凭已审核同意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和讲座申报表》或《上海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论坛申报表》统一安排教室。《上海中医药大学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和讲座申报表》详见附件3,《上海中医药大学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和讲座申报表》详见附件4。

    第十条    校外单位借用教室的(不包括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须向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教室管理凭《教室使用申请表(校外)》统一安排。《教室使用申请表(校外)》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因举办各类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的,只限于批准的教室、活动内容和时间,不得转借或挪作它用。教室使用部门不得举办与申请内容不一致的活动,一经发现,教室管理有权立即取消或停止教室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在教室内进行各类非法集会、邪教宣传、传销等活动。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部门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清洁整齐。不准打牌、下棋,不准乱丢果皮、纸屑,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喝酒,严禁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教室内严禁违章用电,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教室内严禁穿拖鞋、背心,严禁不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室使用部门、教室管理、学生应有节约能源的良好习惯,随手关闭照明灯及空调电源等。

    第十七条   使用多媒体上课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以防损坏设备,有疑难问题应向教室管理反映。

    第十八条   需要在多媒体教室的计算机上安装教学软件的,应提前一周向教室管理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严禁在多媒体教室的电脑上进行拷贝操作,不得更改计算机的设置、删除他人文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教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学校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师休息室是教师课间休息的场所,除教师和教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教师休息室由教室管理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舍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后勤保障处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