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市政府第2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沪环保评[2016]189号)。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必须提交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要求如实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实施情况,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医药科技创新楼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请点击查看)